1. 当前位置:
  2. 首页 » 规章制度

规章制度

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

作者:超级管理员 日期:2023-07-29 访问量:109

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

一、为了规范实验室科研项目管理,有效和合理地利用科研经费,确保项目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,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
二、实验室“统一管理,集中核算,专款专用”的原则加强经费预算和管理,推动实验室的建设、运行和发展,保证预算的及时执行。

三、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都要符合上级和公司各项经费管理规定,本着“勤俭办事”的方针,精打细算,力求节约,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。

四、做好实验室所用经费的预算、来源和使用结余情况,保证经费运行的透明、公正和公平。

五、使用政府专项财政资金,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理使用和管理,支出主要用于实验室开展协同创新的各项活动,包括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、创新团队的培育与扶持、优秀青年人才培育、国内外学术交流、开放基金的设立、日常运行管理等开支。

六、实验室自筹资金除可用于上述开支外,主要用于实验室或平台(产业化基地)的建设和各项科研业务。

七、科研经费均实行按项目建账,独立核算。各类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,经费使用权由项目负责人行使。项目负责人须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,依据申请时所列经费适用范围自主合理支配项目科研经费。

八、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、协作费、咨询费、人员经费等,具体内容与国家相关规定的经费管理办法相一致。

九、项目组立项时计划安排的仪器设备费,须用于仪器购置或仪器的维护,设备费应从项目经费中单列管理,资产管理权归实验室所有。凡购买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,必须提交论证报告,经实验室审核批准后,方可办理购置手续。

十、协作单位研究费用和邀请院外专家和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等,以签订的合同或联合申报的经费分配方案为依据,经实验室审批后转拨外单位。

十一、凡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、设备费、加工费等,应提交科研协作合同、设备订货合同、委托加工合同,作为报账的凭据。

十二、为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,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动。如遇工作调动、出国(4个月以上)等特殊情况,项目负责人需到办理“科研项目委托代管”手续(病休、死亡另行办理),以书面形式通知实验室变更项目负责人;对上述情况未办理代管手续的项目负责人,实验室可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。

十三、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每年的6月、12月向实验室提交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报告。

 

十四、经费使用后,必须按时到实验室财务处报账,经费使用发票原则上必须在年内报账,如有特殊情况,经实验室同意之后才能报销。

上一篇:重点实验室工作岗位责任制
下一篇:没有了!